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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)一审 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
来源: | 作者:友邦利通 | 发布时间: 2153天前 | 4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
  业主大会采取会议方式,可以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、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,选聘、解聘物业管理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,筹集、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,申请改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。业主大会应当审议通过管理规约、议事规则,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。

  亮点3:业主委员会——欠缴专项维修资金不可当业委会委员

  有了业主大会后,下一步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。李富莹介绍,针对业委会运行中存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、权责不对等、运行不规范、行政监管空白、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,条例草案从把好人选关、增加备案制度、明确职责、增加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。

  条例草案提出,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业主,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,或者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业主,不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。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。

  亮点4:业委会成立难?——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

  针对业委会“难产”的小区,条例草案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,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,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制度基础。

  条例草案提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: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;具备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的;业主大会成立后,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;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,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、乡镇政府组织、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。

  条例草案规定,业主代表应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。在议事制度上,物管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。

  亮点5:谁来监督——街道、乡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、物管会

  条例草案提出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政府组织、协调、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,指导、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,并有权撤销其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,并对物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。

  居(村)民委员会则具体负责组织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、业委会选举产生、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。

  亮点6:小区停车位——优先满足业主

  对于备受关注的小区停车位管理,条例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规范,提出,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、车库,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用于出售的,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。不出售或尚未售出的,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使用。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,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。

  如违反规定,将车位、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,将被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出租所得的,责令退还,并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罚款。

  亮点7:垃圾分类——物业未履行管理责任将被罚款

  值得注意的是,条例草案还规定,业主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,物业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,指导、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。对未履行责任的物业管理人,可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责令改正,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